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9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麗蘭
訴訟代理人 林忠正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聖淘莎住戶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給付修繕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
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本
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並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備繕本1份。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