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志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叁拾叁萬玖仟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