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顧欣如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顧欣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顧欣如犯偽證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260號判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第二級毒品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均告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罪刑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67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於104年2月5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4月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86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9月
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8650號)1份存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