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仕宗被告楊敬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仕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邱仕宗因被告楊敬彥犯詐欺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刑保字第00000000號),茲因該被告逃匿,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
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楊敬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邱仕宗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5年1月13日南檢文申(104執助1106號)字第2262、2263號通知、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通知書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3月10日南檢文申105執助1106字第13671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05年3月2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050096425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8月16日嘉檢珍六105執助424字第21272號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5年8月2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3083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以上均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