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彥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彥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彥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6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
3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彥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8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
6月、6月、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復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39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因其中一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07號裁定予以減刑,並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1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0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上述徒刑自96年3月6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12年11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
2年7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205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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