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蔡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8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文靜┌───────────────────────────────────────┐│本票附表:│├──┬─────┬──────┬──────┬─────┬───────┬──┤│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臺灣銀行嘉│104年7月24日│104年7月24日│300,000元│FA0000000││││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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