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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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7歲
三號四樓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保證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原因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尚非無據,應准予提出保證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四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珮瑜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