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六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日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日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