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毒抗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八二五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八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可稽,查在目前最常採用的確認方法為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此乃因在良好操作條件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此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七日(八三)北總內字第0三0五九號函附卷足稽,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原審據以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不當,被告抗告徒以質疑檢驗過程是否有人為誤失或器材誤差而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王振興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