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王泰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金條
陳佩玲 即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