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上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上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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