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甲○○
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應為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如未記載,屬書狀不合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應為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書狀不合程序,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官吳美貞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 訴 字第 156 號裁定(90.11.06)[撤回]
  •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 訴 字第 156 號裁定(90.11.06)[撤回]
  •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 訴 字第 156 號裁定(90.11.27)[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