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嘉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守斌 被上訴人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劉清景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