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5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麗玉 選任辯護人 詹基益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所宣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8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85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案由欄所載第一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85號」,係屬誤載,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85號」,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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