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742號債權人 方明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清漢 律師(即被繼承人 鍾高芳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如無法釋明,請撤回利息分之請求,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0年7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
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