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711號再抗告人 王慶
王英軒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聰周 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71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3親等內之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同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程序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31日所為100年度抗字第711號裁定,於100年6月16日具狀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未據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林玉珮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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