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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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邱桂美 附民被告 張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100年6月30日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田美菁 及其年籍資料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田美菁及其年籍資料之記載,因附民原告邱桂美對附民被告田美菁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已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請求,原移送民事庭裁定內當事人欄田美菁及其年籍資料之記載即顯屬贅載,應予刪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