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德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所示之宣告刑欄「有期徒刑2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2月」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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