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光華
劉昕瑜共同選任辯護人林永祥律師
陳俊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193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30902號、第3090
3號、第31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7月25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鏡芳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