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交簡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三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0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月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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