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6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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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一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西屯區華廈巷西四弄四四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向原告承租坐落台中市
西屯區華廈巷西四弄四四號房屋半年,約定租金每月為新台幣(下同)八千五百
元。租期屆滿後,原告通知被告遷讓,被告請求寬延,兩造復約定租期至八十九
年十一月二十日,詎屆期被告復不依約履行。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
遷讓房屋。另被告於終止租約後,仍繼續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而受有相當於租金八
千元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