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相對人乙○○
戊○○甲○○丙○○庚○○己○○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貳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戊○○及甲○○、丙○○、庚○○、己○○、丁○○之被繼承人 鄭長達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FO~T48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五一、六四四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四九八元預納郵費一一四八元
,退郵六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四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二六四元本件程序費用二七二元合計一五二、七二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