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 王香茹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雅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