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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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3號原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棟 及 郭春美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零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