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35號

聲請人 蘇月英

即原告40號

蘇雅綸

蘇藝竹

上三人共同

代理人 林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添財張三魁張俊雄張火宗張義成張永科游慶源張永急張斌全游坤德吳勝欽張雄偉張榮達張素梅張瑞宜游林幼 間請求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35號請求管線安設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載共有人之身份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後提出於法院。

三、依954-1、958-2、959、960地號土地所登載之共有人,追加為被告,重新提出起訴之聲明,並依對造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共有人中有人死亡,並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追加其繼承人為本案之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