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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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35號
聲請人 蘇月英
即原告40號
上三人共同
代理人 林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添財 、 張三魁 、 張俊雄 、 張火宗 、 張義成 、 張永科 、 游慶源 、 張永急 、 張斌全 、 游坤德 、 吳勝欽 、 張雄偉 、 張榮達 、 張素梅 、 張瑞宜 、 游林幼 間請求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35號請求管線安設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載共有人之身份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後提出於法院。
三、依954-1、958-2、959、960地號土地所登載之共有人,追加為被告,重新提出起訴之聲明,並依對造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共有人中有人死亡,並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追加其繼承人為本案之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