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244號
原告 陳志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常羢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起訴狀聲明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惟被告僅列趙常羢1人,請確認請求對象及聲明是否與事實理由相符。
㈡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12萬元,然事實理由欄記載「…歸還到剩餘9萬5千元及1樣遊戲虛寶,總價值10萬…」,是原告應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如何得出該金額)及相關證據影本(如遊戲虛寶之當時市價資料等)。
㈢請敘明兩造借貸契約有無約定清償期?如無,是否曾經向被告催告返還?原告應提出借貸關係成立及催告之相關證明。
㈣提出被告趙常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除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