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原告 莊榮兆
李慶義 葉金鳳 鄭安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5日以100年度補字第970號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按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億元,補繳裁判費782萬20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抗字第463號駁回其聲請確定。
三、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