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嘉森
送達代收人  任季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應按對造
人數檢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其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亦有準用,
為同法第436條之32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
尚有欠缺,有上訴狀在卷可考。依此,上訴人應具狀補正上
訴聲明,以符上訴之程式。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倘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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