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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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2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湯仁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蘆洲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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