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原簡字第1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石秀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儷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潮原簡字第1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對於繳納上訴
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