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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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飛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速偵字第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飛龍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竊得之物品已
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卷第
3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
徵,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詐
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憑,則被告於受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院考量被告前案因詐欺犯行入監執行完畢後,復再犯下
本案竊盜犯行,其前、後兩案之犯罪類型及罪質均屬相同或
類似,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
,認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3次竊盜前科,仍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
徑獲取所需,無視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於本案行竊他人財
物,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竊盜手段尚稱平和,所竊取財物
之價值不高,並考量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教育程度為高
職畢業、職業為工及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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