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87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豐元 (SPENCERROBERTCOX)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翠萍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雷濟仰
劉寶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施懿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
。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裁判費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