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444號
原 告 許昭紅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
被 告 許清昆
許淑華
許淑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9年5月8日裁定本件於屏東縣潮州
地政事務所辦理109年度地籍圖重測公告確定前停止訴訟程
序,茲該地籍圖重測公告業已確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