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若容 債務人 吳紹銘 債務人 吳美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柒佰捌拾玖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四四,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佰玖拾壹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九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九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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