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八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洪文慧~B法官洪能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