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字第4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9日上午11時45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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