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南縣永康市○○段八一五─二地號土地上如附圖
所示A部分面積六點五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四十二點四四平方
公尺及C部分面積四點二平方公尺之鐵骨建物拆除,並於拆除後
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玖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坐落台南縣永康北極段815─2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訴
外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所有,經
原告於民國97年1月30日以公開投標方式取得承租權利,並
於97年2月25日與訴外人台糖公司簽訂及辦理公證租賃契約
書。依契約第七條約定載明:「本契約土地於簽約日起3日
內按現況辦理點交,如需辦理測量鑑界,費用由乙方(承租
人)自行負擔,如有被侵占情事,亦由乙方自理並自行負擔
費用排除之,甲方不負點交或補償之責。」,原告與台糖公
司已訂立租賃契約書並經公證,並已點交完畢,是原告對本
件土地自屬有事實上管領力之占有人。
㈡詎被告於81年間即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並於其上搭蓋如附圖
所示之鐵皮建物居住使用,嗣經原告以竊占罪提起刑事告訴
,遭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為不起訴處
分在案。原告為保權利爰提起本件訴訟,以原告對本件土地
為有事實上管領力之占有人身分,依民法第962條規定,有
排除侵奪而回復之權利,訴請被告拆除附圖編號A、B、C所
示之建物及返還土地予原告。
㈢再者,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
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合
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出租人台糖公司怠於行使權利,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原告為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
權利。
㈣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法院參
酌,惟據其前言詞辯論中所為之陳述整理如下:
㈠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屋確實是我在使用,是我在81年起造的,
當時我有鄰居住在那邊,我才搭建的,我起造時沒有經過台
糖公司同意,台糖公司招租乙事,我有去參與投標,但是沒
有得標。
㈡我起造鐵皮屋花費甚多,如果原告願意賠償我的話,我同意
佔用部分交由原告處理等語。
四、本件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地籍
圖謄本、台灣糖業公司台南區處函2件、統一發票1紙、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416號不起訴處分書、照
片3張、公證書1件、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基地租賃契約書
1件及台灣糖業公司臺南區處97年1月14日公告1件為憑,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及經本院向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98年
度偵字第4416號卷宗無誤。至被告佔用系爭土地之位置及面
積,經本院會同兩造及臺南縣永康地政測量人員至現場看測
後,亦有勘驗筆錄及臺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98年11月19日函
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可資相佐,是本件被告無權佔有系爭土
地如附圖所示之事實,已足認定。
五、按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
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
防止其妨害,民法第96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系爭土地
之承租人,就系爭土地為有事實上管領力之占有人,因被告
無合法權源,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B、C部分,已足
影響原告之占有,原告為排除侵害,本於占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將系爭所占用之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B、C部分
面積共43.14平方公尺之鐵皮建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交還
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核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已無論述必要,附此敘明。
七、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因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
裁判費用11,593元及複丈費用4,000元外,兩造並無其餘費
用之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593元,併就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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