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55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然未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
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98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本庭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