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蒨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申設人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