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聲請人 吳燕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31264-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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