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號
原   告  武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
帳號申設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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