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3號
原 告 周宜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