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號
原   告  黃國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設立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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