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170號

原告 林水井水井一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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