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維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英
一、聲請人因被竊附表所載之支票九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屏東簡易庭~B法官蘇碧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何祖屏~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楊雅萍聯信商業銀行和生分│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壹拾壹萬壹仟玖佰│EBC0一一六九│││││行││肆拾陸元│三二││├─┼─────────┼─────────┼───────────┼────────┼────────┼──┤│2│ 楊秀綿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壹萬肆仟叁佰玖拾│GA0一三一六五│││││屏東分行││元│一││├─┼─────────┼─────────┼───────────┼────────┼────────┼──┤│3│ 周茂柱 │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貳萬柒仟玖佰元│AR0一0二0六│││││東港分行│││五││├─┼─────────┼─────────┼───────────┼────────┼────────┼──┤│4│周茂柱│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貳萬柒仟元│AR0一0二0六│││││東港分行│││六││├─┼─────────┼─────────┼───────────┼────────┼────────┼──┤│5│林園同心商行 郭莊中國農民銀行東港分│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貳萬伍仟叁佰肆拾│Z0000000││││ 麗純 │行││元│││├─┼─────────┼─────────┼───────────┼────────┼────────┼──┤│6│ 鍾建富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壹萬元│GM0一二一八四│││││內埔分行│││二││├─┼─────────┼─────────┼───────────┼────────┼────────┼──┤│7│ 劉民雄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壹萬肆仟元│TNC00一六八│││││內埔分行│││一三││├─┼─────────┼─────────┼───────────┼────────┼────────┼──┤│8│周茂柱│華南商業銀行潮州分│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陸萬陸仟柒佰叁拾│OC0三四五五五│││││行││貳元│二││├─┼─────────┼─────────┼───────────┼────────┼────────┼──┤│9│康建中│土地銀行高樹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壹萬捌仟柒佰伍拾│EU00一四一六│││││││元│一││└─┴─────────┴─────────┴───────────┴────────┴────────┴──┘--------------------------------------------------------------------------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應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更正重登),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故未依限登報者,依法視為撤回,(當作未經聲請),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三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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