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四0三號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住址「忠孝新村」之記載,應更正為「忠孝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中關於「忠孝新村」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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