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五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馬中泉 被告文心凱旋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方耀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叄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