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哲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哲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哲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說明,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及前揭內部界限,即不得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罪刑之結果,並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前述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除附表編號7所示所犯為不能安全駕駛罪外,其餘均係犯施用毒品罪,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2日16時許│105年8月3日16時許│105年4月11日2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07號│字第942號│字第643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23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23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31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23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23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16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05日│105年12月05日│105年12月15日│││確定日期││││├───┴────┼──────────┼──────────┼──────────┤││編號1、2、5、7經││││備註│本院106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18日凌晨某│105年5月27日22、23│105年7月5日20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73號│字第925號│第3712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69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22號│105年度花交簡字第55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28日│105年10月26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69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22號│105年度花交簡字第554││判決││││號││├────┼──────────┼──────────┼──────────┤││判決│105年12月23日│105年12月27日│105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28日0時許│105年8月18日20時許│105年9月12日1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86號│字第1239號│字第1418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36號│106年度花簡字第7號│106年度花簡字第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106年01月10日│106年02月06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花簡字第436號│106年度花簡字第7號│106年度花簡字第51號││判決││││││├────┼──────────┼──────────┼──────────┤││判決│106年01月05日│106年02月06日│106年02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