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482號
原 告 臺中市私立國光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5,500元【計算
式: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135,5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
項2,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計算之),合
計2,53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
近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