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722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丙○○之繼承人甲○○、乙○○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當事人死亡時,
其繼承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98年10月24日發現
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
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兩造迄今仍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被告甲○○、乙○○為被告丙○○之法定繼承人,有卷附戶
籍謄本可按,爰命被告丙○○之法定繼承人甲○○、乙○○
承受訴訟後,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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